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3459號
原 告 一二三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顏韶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寶資源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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