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902號
TPEV,103,北簡,2902,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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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902號
原   告 添馨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仕鴻
訴訟代理人 周燦雄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實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確認建物使用權存在事件,
原告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未表明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之依據;且
因稅捐機關之課稅現值難認係建物之交易價額,亦不得以之為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致訴訟標的價額未明。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訴之聲明所載系爭訴訟標的(即臺北市○○
區○○○路○段○號十一樓建物)之交易現值或經有鑑定資格之
鑑價公司所為之鑑價資料,如逾期未查報訴訟標的價額,即逕送
鑑定,所需鑑價費用由原告先行繳納;併請具狀敘明請求確認建
物使用權存在之請求權基礎,以利訴訟之進行及被告之答辯,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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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添馨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