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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900號
TPEV,103,北簡,2900,201403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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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900號
原   告 潤泰民生儷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安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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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