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900號
原 告 潤泰民生儷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潔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安華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伍仟伍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仟零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