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507號
TPEV,103,北簡,2507,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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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507號
原   告 橋旺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檉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菁誠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玖仟叁佰伍拾
  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肆仟陸佰捌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沈佳宜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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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橋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菁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