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334號
原 告 華光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良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騏迅國際運通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3,267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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