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198號
TPEV,103,北簡,2198,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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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198號
原   告 蘇嘉綾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坤益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對被告王銘聰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
  規定條文)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原告前於103 年1 月2 日提出陳報狀載明賠償明細,爰就其
  中醫療費、護理費、看護費部分,請提出診斷證明及所有單
  據並加以編號做成請求金額計算表提出到院;就財產損失部
  分,請提出風衣外套之購買證明;就勞動能力損失部分,應
  提出醫囑2 個月不能工作之診斷證明書、在職證明書、收入
  證明、請假證明,並請做成請求金額計算表提出到院;就請
  求精神賠償部分,應提出原告之學、經歷證明文件、財產狀
  況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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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