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103年度,2019號
TPEV,103,北簡,2019,2014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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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2019號
原   告 吳○楷 
法定代理人 吳○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吳○楷為未成年人,依民法之規定,應由父母共同為其
  法定代理人,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僅列吳○琪為法定代理
  人,顯於法不合,應補正原告吳○楷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更正原告法定代理人之書狀繕本
  ,逾期即駁回其訴。
二、陳報起訴狀所示之刑事案件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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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