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357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 理 人 塗文芳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子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
中新臺幣貳萬零柒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三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點七七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
務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
請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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