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建簡字第14號
原 告 陳景揮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俊明即日新裝潢工程間返還工程款事件,原告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釋明日新裝潢工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並於當事人欄
更正正確之列法(可提供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商業登記資
料或稅籍資料,若為獨資,請列徐俊明即日新裝潢工程;若
為合夥,請列債務人日新裝潢工程,法定代理人徐俊明)。
三、如有工程契約一併提出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