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小字第683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柯珮珺
吳幸昆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潭攸沺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陸萬
捌仟貳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
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
數向本院補繳,並補正正確之被告姓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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