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9083號
原 告 榮致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怡真
訴訟代理人 吳良文
林定舉
被 告 馬湛生活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名宜
訴訟代理人 劉錦勳律師
黃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