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北簡字第15307號
原 告 馮大年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被 告 喻明英
吳周照子即凱漢企業社
吳漢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被告以新臺幣柒拾肆萬貳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持票據之付款地在臺北市○○區○○路00號,為 本院之轄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皆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主張:被告吳漢鍾向原告借款,並背書轉讓由被告喻明 英所簽發、票載發票日為民國102年10月31日、經被告吳周 照子即凱漢企業社背書、付款人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西松分行、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2,000元、票號AF000 0000號之支票一紙(下稱系爭支票)予原告。惟系爭支票屆 期經原告提示竟不獲付款,經追索無效,為此依票據追索權 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票款及利息。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742,000元,及自民國10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 明或陳述。
五、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 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又當事人 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 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 認,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
規定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 義負責;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 票人連帶負責;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 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 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 5條、第29條、第39條第9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簽名云者,於文書親署姓名,以為憑信之謂。 雖關於支票上之簽名,因法律上並未規定必須簽其全名。 是故,僅簽其姓或名,即生簽名之效力。且所簽之姓名, 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藝名,均無不可 。但除以蓋章代之者外,要必以文字書寫,且能辨別足以 表示為某特定人之姓名者,始足當之。至於所簽之姓或名 ,是否確係該人所簽,發生爭執者,應屬舉證責任問題, 有最高法院64年度第5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㈠及71年度 台上字第4416號裁判要旨可資參照。
(二)查,被告吳漢鍾向原告借款,並背書轉讓由被告喻明英所 簽發,再經被告吳周照子即凱漢企業社背書之系爭支票予 原告,惟系爭支票屆期經原告提示竟不獲付款,經追索無 效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其退票理由單各1份為證(見 卷第4頁),其主張核與上開證物相符;又被告既均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依本院審酌 原告所提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至發票人即被告喻明 英雖僅於系爭支票發票人簽章處簽寫「LINDA Yu」,惟票 據上之簽名,不以本名為必要,簽其字或號,或雅號、藝 名,均無不可,是以,如被告喻明英否認系爭支票上英文 簽名「LINDA Yu」非其所簽寫,參照前開說明,被告喻明 英自應舉證證明之。然本件被告喻明英既未抗辯系爭支票 上之英文簽名「LINDA Yu」非其簽寫,復未提出相關事證 證明系爭支票發票人簽章處之英文簽名有何偽造之虞,依 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堪認原告已對被告喻明英為系爭支 票發票人之事實盡證明之責。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之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原告742,000元,及自102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職權宣告 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依職權為被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8,150元
合 計 8,1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