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勞簡字第97號
原 告 張金福
被 告 台北市私立祐德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陳鳳儀
訴訟代理人 陳昭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4月21日下午2時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