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7號
原 告 尚昱資產鑑定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楊献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違章建築事件,原告不服內
政部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台內訴字第1020350631號訴願決定
,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千元。」為行政訴訟法 第98條第2項所明定。次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 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 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訴、上訴、抗告、再審或其 他聲請。」為同法第100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因違章建築事件,不服被告之民國102年8月22日府 建使字第1020261294號裁處書之原處分及內政部102年12月 25日台內訴字第1020350631號訴願決定,而提起行政訴訟, 因未據其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3年3月3日裁定,命原告 於收受送達後7日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03年3月4日送達於 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 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茂 修
法 官 莊 金 昌
法 官 許 武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經本院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抗告(須依對造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 騰 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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