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7號
原 告 侑金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賴阿燕
訴訟代理人 陳亮佑 律師
被 告 臺中市政府
代 表 人 胡志強
訴訟代理人 陳漢洲 律師
陳嘉宏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拆遷補償事件,原告不服內政部中華民國102年8
月27日台內訴字第1020168568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及再開準備程序,茲指定民國103年4月15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秋 華
法 官 劉 錫 賢
法 官 莊 金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 孟 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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