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補字第652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姿婷、黃佩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3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二、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
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此為起訴
必備程式。查原告起訴所載被告之戶籍均設於臺中市北屯戶
政事務所,是被告所應受送達之處所尚有未明,原告應另具
狀查報被告之實際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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