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695號
TCEV,103,中補,695,2014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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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95號
原   告 台灣理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政廷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059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9
  8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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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理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