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609號
TCEV,103,中補,609,2014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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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609號
原   告 蔡忠宸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克倫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1,0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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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