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50號
原 告 榮本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億全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鼎力金屬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21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
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30,700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0,200元,原告應於收
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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