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542號
TCEV,103,中補,542,2014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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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42號
原   告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淵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彩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3,800,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
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44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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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彩建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