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03年度,528號
TCEV,103,中補,528,2014030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28號
原   告 鍾偉得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紘瑋發支付
  命令(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2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依臺灣高等法
  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繳裁判費17,83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330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