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513號
原 告 摩根國際購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謙
代 理 人 范國華律師
郭凌豪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里陽數位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447,52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4,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崇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江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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