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補字第491號
原 告 陳俊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50,587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
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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