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界址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3年度,725號
TCEV,103,中簡,725,2014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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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725號
原   告 鄒克明
被   告 林美珠
      林蔡雪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經 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7日以103年度中補字第311號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後5日內補繳,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裁定已於103年2月17日寄存送達予警察機關(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信義分局吳興街派出所),並於103年2月27日已 生合法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1件附卷可稽。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 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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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