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03年度,10號
TCEV,103,中救,10,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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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救字第10號
原   告 TRAN THI MAI HUONG(中文譯名:陳氏梅香)
訴訟代理人 洪瑞霙律師
被   告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昌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 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 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 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 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向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103年度 中勞簡字第24號),因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經向法 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訴訟救助,經該分會審查准予全 部扶助在案,此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 中分會審查表、資力審查詢問表、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 詢清單等各1件附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尚無其他不符法 律扶助事實之情形,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 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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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鼎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