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小字第717號原 告 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人 0000-000000之父訴訟代理人 0000-000000A被 告 曾氏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羅智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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