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中簡字第3075號原 告 吳棃莉被 告 張志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4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簡易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佳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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