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瑞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良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拾萬玖仟陸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