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調字,103年度,30號
CPEV,103,竹東簡調,30,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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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謝瑞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姜良旭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起
訴視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拾萬玖仟陸佰元,應徵調解之聲請費為壹仟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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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