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28號
債 權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 務 人 商梅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柒仟玖佰柒拾捌元,及其中肆萬陸
仟肆佰伍拾捌元自民國103年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3年2月1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計收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計收肆佰
元、延滯第三個月計收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收以連
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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