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7號
KMDV,103,司促,297,20140305,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盧佩玲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捌拾肆萬肆仟零叁拾陸元,及其中叁拾壹萬
  肆仟捌佰肆拾伍元自民國103年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