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號
KMDV,103,司促,274,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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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務 人 林士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萬陸仟零伍拾壹元
  ,及其中叁萬伍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102年12月7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9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92年6月2日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並於
  歸戶額度內循環使用。依約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
  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
  ,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
  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應另行給付債權人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惟債權人得依
  債務人之信用狀況與金融往來情形訂定信用卡差別利率及期
  間,並逕以帳單通知調整被告所適用之利率。)查債務人自
  96年2月27日起至98年5月28日止,於特約商店內消費簽帳,
  至102年12月6日止,尚有36,051元之消費帳款、費用及利息
  未支付,及其中本金35,65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未
  給付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依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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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