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3年度,58號
TYEV,103,桃補,58,2014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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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補字第58號
原   告 陳明財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國宴開發實業
有限公司、簡慈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0,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
0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5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繳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智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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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