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309號
TYEV,103,桃簡,309,20140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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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309號
原   告 朱玉佩
被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3,161 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 元,嗣本院以103 年度桃補字第 3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詎原告 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收受裁定後,迄今仍未補繳上開費用 ,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證書1 紙、本院桃園簡易庭民事科 查詢簡答表1 紙附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 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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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