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許昶華
被 告 張溪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
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施春祝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