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03年度,3號
TYEV,103,桃保險簡,3,2014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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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保險簡字第3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忠和
訴訟代理人 陳賢哲
      許昶華
被   告 張溪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
尚有欠明瞭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 年4 月11日
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施春祝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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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