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 告 仁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宜茵
訴訟代理人 曾仁德
趙令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