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2年度,765號
TYEV,102,桃簡,765,201403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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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765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鍾耀德
被   告 仁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宜茵
訴訟代理人 曾仁德
      趙令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4 月18日
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姿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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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仁豐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