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568號
上 訴 人 財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雪
上 訴 人 呂理正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2 年度桃簡字第568號與被上訴人林家宏、
和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3
年2 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67,72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 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
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
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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