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簡字第1293號
原 告 家弘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榮琠
訴訟代理人 楊麗華
被 告 尚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義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3 年5 月8 日下
午3 時0 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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