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小字,103年度,33號
SYEV,103,營小,33,201403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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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3年度營小字第3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宋建璋
      郭國強
被   告 沈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營小字第3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上午09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
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王淑惠
  書記官 高世玉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書記官 高世玉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之規定,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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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