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438號
PCEV,103,板簡,438,20140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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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38號
原   告 甘國聖
訴訟代理人 甘永昌(無特別代理權)
被   告 成奕成
訴訟代理人 邱孟堯(無特別代理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新北市○○區○○街 0 巷 00 號 3 樓,依民事 訴訟法第 1 條第 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 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 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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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