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384號
PCEV,103,板簡,384,201403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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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384號
原   告 張仁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浤丞(原名羅秉華)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仟肆佰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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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