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103年度,108號
PCEV,103,板小調,108,2014031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調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賴依鈴
相 對 人 徐煒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雲林縣大埤鄉○○村○○○00號,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一件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璁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