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3年度,229號
PCEV,103,板小,229,201403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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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小字第229號
原   告 林建豪
被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牛敬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 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經核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12日以裁定 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繳納,該項裁定已於103 年2 月18日送達原告住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原告逾 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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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