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3年度板秩字第12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許仁福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103年3
月13日以新北警中一刑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審理,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許仁福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拘留壹日。扣案之強力膠壹罐、塑膠袋壹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3年3月11日上午9時3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中和區景新街383巷與景德街口。(三)行為:吸食、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扣押筆錄一份附卷可稽。(三)經警察當場查獲。
(四)強力膠壹罐、塑膠袋壹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扣案可證 。
三、扣案之強力膠壹罐、塑膠袋壹只(內含吸食後強力膠),係 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物,且為被移送人所有,業據被移送 人供明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前段沒入之 。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