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依職權公示送達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3年度,21號
TPSV,103,台職,21,2014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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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聲 請 人 侯尚余(原名侯仁彗) 
          原住台灣省嘉義市○區○○路000號
      侯蘐薇 原住同上(現應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聲請人與吳黃瓊英等間返還溢繳裁判費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二年度聲字第九八五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而不向法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法院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四項之規定至明。本件聲請人變更其送達之處所,不向本院陳明,致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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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