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資遣費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378號
TPSV,103,台聲,378,2014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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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三七八號
聲 請 人 施淑貞律師(即吳鯤陽之選任訴訟代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吳鯤陽與被上訴人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件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六
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女
法官 王 仁 貴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謝 碧 莉
法官 吳 謀 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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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