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薪資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3年度,209號
TPSV,103,台聲,209,20140306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九號
聲 請 人 賴 文 興
      洪 榮 傑
      楊 昂 軒
      劉 美 雲
      黃 玉 招
      程 建 國
      蔡 士 楠
      周 志 高
      李 國 明
      陳 宏 文
      蔡 瑩 珍
      蔡 瑩 瑛
      曾張世瑾
      曾 國 珍
      曾 國 峰
      蘇 維 宏
      蘇 奕 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
本院一○一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五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劉 福 來
法官 邱 瑞 祥
法官 李 文 賢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高 孟 焄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