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一號
上 訴 人 鄭怡誠
鄭淑文
兼 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淑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被 上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北市鄭乾元
法定代理人 鄭聰和
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參 加 人 鄭竹雄
訴訟代理人 廖信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配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
年十二月十八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一○一年度重上字第
四二一號),提起上訴,並擴張聲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擴張之聲明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擴張聲明部分,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駁回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一百十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八元本息部分提起上訴,經原法院駁回其上訴後,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擴張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一百三十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八元本息,依首揭規定,就超過一百十一萬四千八百四十八元本息部分,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擴張之聲明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林 恩 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四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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