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3年度,387號
TPSV,103,台上,387,201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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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號
上 訴 人 傅薏真(原名傅台英)
被 上訴 人 許純美
訴訟代理人 鍾周亮律師
      王聖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重
上字第一七○號),提起上訴,並擴張上訴之聲明,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上訴人擴張之訴駁回。
擴張之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在第三審程序,上訴之聲明,不得變更或擴張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本件上訴人於原審之聲明為被上訴人應給付其新台幣(下同)六十七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加付法定遲延利息,經原審為其敗訴之判決,嗣其對該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其一億元,超過六十七萬一千七百五十七元本息部分,核屬擴張上訴之聲明,依上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擴張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六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阮 富 枝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李 慧 兒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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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