瀆職等罪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台聲字,103年度,23號
TPSM,103,台聲,23,2014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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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一○三年度台聲字第二三號
聲 明 人 呂文全
被   告 許應深
      楊正民
      楊林晃
      楊鳳麟
      吳寶田
      國有財產局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被告等瀆職等罪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一0
三年二月十二日第三審刑事判決(一0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二號
),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呂文全因自訴被告許應深等瀆職等罪案件,經本院以其第三審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從程序上予以判決駁回確定後,復具狀對本院上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邵 燕 玲
法官 徐 昌 錦
法官 李 麗 玲
法官 許 仕 楓
法官 孫 增 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三 年 三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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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