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105號
IPCA,102,行專訴,105,20140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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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105號
民國103年3月6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海英俊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訴訟代理人 洪澄文專利師
複代理人  楊明哲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 
訴訟代理人 楊坤忠 
上列當事人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3日經訴字第102061026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以「串聯式風扇及其扇框結構」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 (下稱系爭申請專利),並於申請後再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 正本,經被告依該修正本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 再審查,並提出再審查申請與理由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 ,其後復又提出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審查,為「本 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決 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二、原告之主張:
(一)系爭申請專利於2007年 7月31日提出申請,依當時被告所頒 布之2004年專利審查基準第二篇發明專利實體審查第三章專 利要件第2-3-5頁第9至16行之內容可知,關於引證文件,其 要求僅以圖式推測的內容不屬引證文件之一部分。系爭申請 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5、16、20項中明確敘述「該弓角 之角度係介於20至50度之間」,「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 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係介於0.2至5之間」之技術特徵,上 開技術特徵之弓角角度為20 至50度間,傾斜部與軸向延伸 部之高度比為0.2至5間,引證1之1、5、7圖式並未標示尺寸 ,而於其說明書亦未有任何說明內容,既引證之圖式及文字 內均未標示尺寸,被告何以能確定其存在一弓角角度,或認 定其角度介於20至50度間,顯見被告係以圖示推測之內容否 定系爭申請專利之進步性,被告以先前技術之相關圖式作為



否定系爭申請專利進步性之引證文件顯與上開規定不符。另 參照被告於2013年審查基準第二篇第三章專利要件「2.2.2 引證文件」之完整規定,上開基準就「圖式推測」亦認為不 可直接引用。亦即無論係2004年或2013年版之專利審查基準 ,皆明確規定從圖式直接量測之尺寸,不屬於引證文件之一 部分,不能直接引用。
(二)系爭申請專利具進步性:
1.被告所作成之原處分,於進行引證案之比對時,並未詳解系 爭申請專利說明書第8頁末行至第9頁及2A、2B圖為較佳實施 例等內容所稱之「傾斜部21與其所對應之軸向延伸部222共 同形成一弓角a」、何謂「共同形成一弓角a」、「……並且 軸向延伸部222與串聯式風扇2之軸心方向X平行,如2D 圖所 示。然而本發明並不限定於此,軸向延伸部222除了與軸心 方向X平行之外,軸向延伸部222亦可與軸心方向X之間形成 一夾角……」、何謂「軸向延伸部222除了與軸心方向X平行 之外,軸向延伸部222亦可與軸心方向X之間形成一夾角…… 」等技術特徵,何能據以否定系爭申請專利之進步性。 2.被告雖以引證1之元件61、元件23及元件47分別等同於系爭 申請專利之導流件、傾斜部及軸向延伸部,惟就引證1說明 書及圖式內容觀之,其皆未明確揭露界定弓角之角度範圍以 及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例。而引證2、 3亦未明確揭露界定弓角之角度範圍以及傾斜部與其所對應 之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例,亦即該弓角之角度係介於20至50 度之間,以及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 比係介於0.2至5之間,結合引證1、引證2及引證3,仍無法 具體揭露系爭申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5、16、20項中 所述之所有技術特徵。
3.系爭申請專利係揭露一種串聯式風扇及其扇框結構,其具體 界定「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係介 於0.2至5之間」以及「該弓角之角度係介於20至50度之間」 等重要技術特徵。引證1 、2 及3 則完全未揭露如同系爭申 請專利之軸向延伸部,引證1 、2 及3 至多僅揭露如同系爭 申請專利之傾斜部,且引證案之說明書中亦未提及任何有關 傾斜部與軸向延伸部間之夾角以及高度比例等具體技術內容 。又系爭申請專利傾斜部與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介於0.2 至 5 之間,係因根據實驗後發現其高度比為0.2 時,風扇效能 明顯提升,高度比為5 時,性能提升到相對較高值。系爭申 請專利傾斜部與軸向延伸部之弓角角度選擇,係參考空氣進 入導流件之角度和一般葉片之安裝角綜合考量,且系爭申請 專利與引證案之風扇相較,另具有降低噪音之優點。



4.系爭申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5、16、20項中所界定之 「弓角之角度範圍」以及「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軸向延伸部 之高度比例」等技術特徵可使扇框結構或串聯式風扇具有最 佳導流表現,顯具進步性。
(三)被告以引證1之元件61、元件23及元件47分別等同於系爭申 請專利之導流件、傾斜部及軸向延伸部,惟就引證1之說明 書及圖式內容觀之,並無明確說明相關尺寸資料得以揭露界 定弓角之角度範圍以及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軸向延伸部之高 度比例,引證2 及引證3 亦並未明確揭露界定弓角之角度範 圍以及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例,故縱結 合引證1 、2 、3 ,亦未揭露系爭申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 第1、5、16、20項中所述之所有技術特徵。而觀諸原告於申 復補充理由中所提供之實驗比較圖表可知,系爭申請專利實 施例1 之風扇即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為 0.2 ,以及系爭申請專利實施例2 之風扇即傾斜部與其所對 應之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為5 ,在風量及風壓上均顯著高於 傳統如引證1 之組合式風扇,故系爭申請專利之申請專利範 圍第1、5、16、20項中所界定之數值相對於各引證案確實能 具有不可預期之功效,且系爭申請專利所限定數值之選擇發 明具有臨界不可預期之功效。且被告亦自承系爭申請專利之 風扇確具有同向及異向之功能,而引證1 之第5 圖確僅有異 向轉向,此即足證系爭申請專利具進步性,因風扇於同向轉 動之情形下,具有減少噪音之功效。
(四)為此起訴聲明請求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三、被告之答辯
(一)實驗曲線1 為系爭申請專利說明書中所述之習知組合式風扇 ,並非引證1 之風扇,故其實驗曲線無參考價值。引證1 第 1 至3、5、7 圖串聯式風扇,至少包括:一第一風扇1 與一 第二風扇3 ,該第一風扇具有一第一框體5 與一第一葉輪7 ,且該第二風扇具有一第二框體33與一第二葉輪50;以及複 數個導流件61,設置於該第一風扇與該第二風扇之間,且每 該導流件61各具有一傾斜部23與一軸向延伸部47,而每該傾 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共形成一弓角23、47;第5 、7 圖弓角之角度介於20至50度之間。引證1 之導流件61、 傾斜部23、軸向延伸部47分別等同於系爭申請專利之導流件 22 、 傾斜部221 及軸向延伸部222 ;引證1 第5 、7 圖明 確揭露弓角之角度介於20至50度之間,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 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介於0.2 至5 之間,符合2013年版 審查基準「……角度、比例關係各元件相關位置不因影印之 縮放產生差異者……」,引證1 雖未於說明書明確陳述其數



值,但其第5 、7 圖確已明確揭露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之範 圍。
(二)傳統組合式風扇與引證1 並非類似,系爭申請專利導流部已 為引證1 第5 圖之傾斜部、軸向延伸部所揭露,系爭申請專 利界定夾角20至50度,高度比0.2 至5 間,亦為引證1 第5 圖所揭露,引證1 第5 圖所顯示之角度及高度比不因影印縮 放而產生差異,2013年審查基準中所載角度、比例關係不因 影印之縮放產生差異而得引為參考,引證1 第5 圖及第7 圖 之D 圖示之軸向延伸部與X 軸平行,引證1 第7 圖B 、C 圖 示軸向延伸部與X 軸呈一傾斜角度,亦即與系爭申請專利中 「軸向延伸部222 除了與軸心方向X 平行之外,軸向延伸部 22 2亦可與軸心方向X 之間形成一夾角」之敘述相同,也表 示出傾斜度,故引證1 可證明系爭申請專利不具進步性。另 參照被告於103 年3 月6 日言詞辯論程序所提出之圖示,其 中第1 頁第1 葉輪23A 、第2 葉輪23B ,二者轉動方向相同 ,系爭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稱轉向可為相異,即前 述圖示第2 頁,23A 向右轉,上下相異,23A 本應向左傾, 第2 頁23A 之葉輪轉為向右傾,導流件亦應反向即向左傾斜 ,系爭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32項與引證1 第5 圖完全相 同,引證1 第7 圖即前述圖示第4 頁,其導流件係向右傾, 引證1 第5 圖亦可改為與前述圖示第5 頁相同之向右傾,二 方向轉為皆向右傾,導致結果與前述圖示第1 頁相同,綜上 所述,葉輪之轉向須配合葉片出口、入口之速度三角型,此 為習知技術,系爭申請專利與引證之重點在導流件,不會因 系爭申請專利圖示2D與引證1 之圖5 兩個葉輪標示轉動方向 不同,而有所差異。故原告之主張皆不足採,被告原處分並 無違法,為此答辯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
四、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6年7月31日以「串聯式風扇及其扇 框結構」即系爭申請專利,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 為第96127970號予以審查。嗣原告於99年11月1 日提出系爭 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經被告依該修正本審查,不 予專利。原告不服,於100年9 月26日申請再審查,並於100 年11月29日提出再審查申請與理由書及申請專利範圍修正本 ,嗣復於101 年10月18日提出系爭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修 正本,申請專利範圍計33項,經被告依修正本併同申請時所 提摘要、說明書及圖式內容審查,認依據引證1 、2 、3 揭 示之內容,系爭申請專利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有違專 利法第22條第2 項之規定,於102 年3 月20日以(102 )智



專三(三)05126 字第1022033359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 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 經濟部102 年8 月13日經訴字第10206102600 號決定書以相 同理由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仍主 張系爭申請專利具有進步性,被告所為之原處分違反判斷進 步性之基本原則,亦與依法行政之原則不符,故本件爭點應 為引證1 、2 、3 之組合能否證明系爭申請專利依專利法第 22條第2 項之規定,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而不具進步性。(二)經查系爭申請專利係一種串聯式風扇,包括有一第一風扇、 一第二風扇與複數個導流件,第一風扇具有一第一框體與一 第一葉輪,而第二風扇具有一第二框體與一第二葉輪,每導 流件包括有一傾斜部與一軸向延伸部,每傾斜部與其對應軸 向延伸部共形成一弓角,導流件設置於第一風扇與第二風扇 之間,用以導引一氣流從第一風扇流入第二風扇(系爭專利 主要圖式見附表一)。系爭申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計33項 ,其中第1 、5 、16及20項為獨立項,餘為附屬項,其內容 如下:
1.一種扇框結構,包括至少一第一框體、一第二框體以及複數 個導流件,該些導流件設置於該第一框體與該第二框體之間 ,且每該導流件各別具有一傾斜部與一軸向延伸部,而每該 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共同形成一弓角,而該第 二框體具有一擴張部,係用以提供散熱功能,該弓角之角度 係介於20至50度之間,以及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 延伸部之高度比係介於0.2 至5 之間。
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當該第一框體 與第二框體為約略3.8 公分大小時,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 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總和大於或等於15公釐。 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每該軸向延伸 部係與該扇框結構之軸心方向平行。
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每該軸向延伸 部與該扇框結構之一軸心方向共同形成一夾角,且該夾角小 於或等於20度。
5.一種扇框結構,包括至少一第一框體、一第二框體以及複數 個導流件,該些導流件設置於該第一框體與該第二框體之間 ,且每該導流件各別具一傾斜部與一軸向延伸部,而每該傾 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共同形成一弓角,該第二框 體具有一擴張部,係用以提供散熱功能,每該傾斜部與其所 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係介於0.2 至5 之間。 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每該傾斜部與



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係為相異之構件彼此再行對組後而 形成該導流件。
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6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該些傾斜部係 與該第一框體連結。
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該些軸向延伸 部與第二框體連結。
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7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該些軸向延伸 部係各為一獨立之構件。
1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第一框體係藉 由該些導流件與該第二框體連結。
1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該第一框體、 該第二框體與該導流件係為一體成型之構造
1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該第二框體更 具有複數個靜葉。
1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0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該導流件用以 導引一氣流,且該氣流係經由該些靜葉導出該擴張部。 1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1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該些靜葉與該 些傾斜部具有相同之結構。
1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扇框結構,其中該第二框體與 該第一框體係具有相同之結構。
16.一種串聯式風扇,至少包括:一第一風扇與一第二風扇,該 第一風扇具有一第一框體與一第一葉輪,且該第二風扇具有 一第二框體與一第二葉輪,該第二框體具有一擴張部;以及 複數個導流件,設置於該第一風扇與該第二風扇之間,且每 該導流件各具有一傾斜部與一軸向延伸部,而每該傾斜部與 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共形成一弓角;其中,該些導流件 用以導引一氣流從該第一風扇流入該第二風扇,該擴張部用 以提供散熱功能,該弓角之角度係介於20至50度之間,每該 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係介於0.2 至5 之間。
1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當該第一框 體與該第二框體為約略3.8 公分大小時,每該傾斜部與其所 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總合大於或等於15公釐。 1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每該軸向延 伸部係與該串聯式風扇之一軸心方向平行。
1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每該軸向延 伸部與該串聯式風扇之一軸心方向共同形成一夾角,且該夾 角小於或等於20度。
20.一種串聯式風扇,至少包括:一第一風扇與一第二風扇,該 第一風扇具有一第一框體與一第一葉輪,且該第二風扇具有



一第二框體與一第二葉輪,該第二框體具有一擴張部;以及 複數個導流件,設置於該第一風扇與該第二風扇之間,且每 該導流件各具有一傾斜部與一軸向延伸部,而每該傾斜部與 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共形成一弓角;其中,該些導流件 用以導引一氣流從該第一風扇流入該第二風扇,該擴張部用 以提供散熱功能,該弓角之角度係介於20至50度之間。 2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每該傾斜部 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係互為對組之構件。 2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1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些傾斜部 係與該第一框體連結。
2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些軸向延 伸部係與該第二框體連結。
24.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2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些軸向延 伸部係各為一獨立之構件。
25.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第一風扇 係藉由該導流件與該第二風扇連結。
26.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第一框體 、該第二框體與該導流件係為一體成型之構造。 27.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第二框體 更具有複數個靜葉。
28.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7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氣流係經 由該些靜葉導出該擴張部。
29.如申請專利範圍第28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些靜葉與 該傾斜部具有相同之結構。
30.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第一風扇 與該第二風扇係互為背向設置。
31.如申請專利範圍第30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第二風扇 之馬達底座係藉由該些垂直延伸部與該第二框體連結。 32.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第一葉輪 與該第二葉輪係互為相異之轉向。
33.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6項所述之串聯式風扇,其中該第二風扇 與該第一風扇係具有相同之結構。
(三)查引證1 為95年10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92113378號「對轉式 軸流送風機」發明專利案,係一種對轉式軸流送風機,具備 :第1 單體軸流送風機1 ,具有第1 外殼5 、第1 葉輪7 、 及將第1 馬達固定於第1 外殼5 處的複數根腹板;以及第2 單體軸流送風機3 ,具有第2 外殼、第2 葉輪、及將第2 馬 達固定於第2 外殼處的複數根腹板。將第1 外殼和第2 外殼 結合起來,構成機殼59。將第1 單體軸流送風機1 的複數根 腹板和第2 單體軸流送風機3 的複數根腹板組合起來,構成



  被配置在機殼59內的複數根靜止葉片61。將裝設在第1 葉輪 7 上的前方葉片28的枚數設定為5 枚,將靜止葉片61的枚數 設定為3 枚,且將裝置在第2 葉輪35上的後方葉片51的枚數 設定為4 枚。機殼,可以為一體構造,也可以藉由將二個以 上的機殼構成零件加以組合來構成。例如,在組合二個單體 軸流送風機來構成本發明的對轉式軸流送風機的情況,機殼 係由2 個單體軸流送風機的各個外殼的組合所構成。在圖式 第5 圖中,靜止葉片61,係將第1 單體軸流送風機1 的腹板 23和第2 單體軸流送風機3 的腹板47組合起來所構成。如該 圖所示,前方葉片28的橫剖面形狀,具有:朝向一方的方向 R1,凹部開口的彎曲形狀。又,後方葉片51的橫剖面形狀, 具有:朝向另一方(他方)的方向R2,凹部開口的彎曲形狀 。而且,靜止葉片61的橫剖面形狀,具有:朝向他方的方向 R2和後方葉片51的位置方向,凹部開口的彎曲形狀。在表2 中,比較例1 至6 的送風機的靜止葉片的橫剖面,具有第7 圖(A) 至(F) 所示的形狀。亦即,比較例1 的靜止葉片[第7 圖(A)],不具有凹部,而往軸線方向延伸。比較例2 的靜止 葉片[ 第7 圖(B)]的橫剖面形狀,具有:朝向一方的方向R1 和前方葉片28所在的位置方向,凹部開口的彎曲形狀。比較 例3 的靜止葉片[ 第7 圖(C)]的橫剖面形狀,具有:朝向他 方的方向R2和前方葉片28所在的位置方向,凹部開口的彎曲 形狀。比較例4 的靜止葉片[ 第7 圖(D)]的橫剖面形狀,具 有:朝向一方的方向R1和後方葉片51所在的位置方向,凹部 開口的彎曲形狀。比較例5 的靜止葉片[ 第7 圖(E)],不具 有凹部,隨著朝向他方的方向R2而往靠近後方葉片51般地傾 斜。比較例6 的靜止葉片[ 第7 圖(F)],不具有凹部,隨著 朝向他方的方向R2而往靠近前方葉片28般地傾斜。又,在表 2 中,第1 葉輪7 的旋轉速度、第2 葉輪35 的 旋轉速度、 電流值、最大靜壓和吸入噪音[dB( A)],係表示出將本實施 例的送風機的值分別當作是N1、N2、I 、Q 、H 、Lp時的比 較值(引證1 之主要圖式見附表二)。引證2為 西元2006年 3 月2 日公開之美國第US2006/0000000A1號「HEAT- DISSIPATING AND ITS HOUSING 」專利案,其技術內容係一 種散熱風扇及其扇框結構,其框體20具有一第一外擴部20a ,位於該散熱風扇之出風口端,更具有第二外擴部20b ,位 於該散熱風扇之入風口端,以增加該散熱風扇之進出風量及 順暢地引導氣流流向該葉輪22,及複數個導流元件23連接於 該第一外擴部20a 與該基座21之間,導流元件23的形狀可以 為條狀、曲弧狀、梯型或翼型結構。其第5 圖為散熱風扇的 第四較佳實施例之立體爆炸圖;第6 圖為散熱風扇的第五較



佳實施例之剖面圖;第7 圖為本發明之散熱風扇的第六較佳 實施例之剖面圖(引證2 之主要圖式見附表三)。引證3 為 91年5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88203171號「風扇增壓導流裝置 」新型專利案,其係一種風扇增壓導流裝置,係承接一動葉 ,藉以於該動葉轉動時提升該動葉之風壓,包含:一外框; 一承置部,係用以承接該動葉,使該動葉得以於該承置部上 轉動;以及一導流裝置,係連接於該外框與該承置部之間, 藉以於該動葉轉動時提升該動葉之風壓。其中該導流裝置係 為一靜葉,形狀近似該動葉,而以剖面俯視之,該導流裝置 與該靜葉係呈一八字形,藉以提升該動葉之風壓。另關於組 裝方面,本案可以是做在同一結構不分開的風扇單體上,或 是做在多件組合之風扇上,圖九為多個單體串接組裝成一單 體的例子。請求項14揭示其風扇增壓導流裝置係製作為一單 體。圖四則為散熱風扇分解圖,而圖八為三種多層式之散熱 風扇立體圖(引證3 之主要圖式見附表四)。引證1 、2 、 3 之公開日期均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且係同一技術領域, 可作為判斷系爭專利是否具備專利要件之先前技術。且引證 1 係一種對轉式軸流送風機,引證2 係一種散熱風扇及其扇 框結構,引證3 係一種風扇增壓導流裝置,與系爭申請專利 所申請風扇均為電子裝置的散熱裝置,亦均屬相同之技術領 域。系爭申請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若欲解決 系爭專利所稱風扇散熱能力不足的問題及提升散熱效率等目 的時,自有合理動機將相同技術領域之引證1 、2 、3 加以 組合,合先敘明。
(四)系爭申請專利與引證1 、2 、3 之組合相較: 1.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經比對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之扇框結構與引證1 之對轉式  軸流送風機結構,可知系爭申請專利之扇框、第一框體、第 二框體以及複數個導流件(對應於引證1 之扇框、第一外殼 5、第二外殼33以及複數個靜止葉片61),該些靜止葉片61  設置於該第一外殼5 與該第二外殼33之間,且每該靜止葉片  61係由腹板23及腹板47組合而成,分別具有如系爭申請專利 之導流件傾斜部與軸向延伸部之構造特徵,亦形成不同弓角 及不同高度之實施例(參見引證1 第7 圖(B )至(F )) ,所差別者,在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尚有界定「第二框體 具有一擴張部,係用以提供散熱功能」及「該弓角之角度係 介於20至50度之間,以及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 伸部之高度比係介於0.2 至5 之間」之技術特徵;惟查引證 2 之風扇已揭露「框體20具有一第一外擴部20a ,位於該散 熱風扇之出風口端,以增加該散熱風扇之進出風量」之技術



特徵(參見引證2 圖式Fig2、Fig3、Fig4所標示之元件20a );另由引證1 之第5 圖及第7 圖(A )至(F )所揭示靜 止葉片剖面圖亦明顯可知,該靜止葉片61(即相當於系爭申 請專利之導流件)係由腹板23及腹板47組合而成,分別具有 如系爭申請專利之導流件傾斜部與軸向延伸部之構造特徵, 亦形成不同弓角及不同高度之實施例(參見引證1第7圖(B )至(F )),可見變化導流件之弓角及高度之技術特徵已 為引證1 所揭示,原告雖曾於103 年2 月12日準備程序提出 「垂直靜葉性能測試」、「翼型參數」、「速度三角分析」 及「與引證案反轉串連比較」等實驗數據,惟上開資料數據 皆未見於系爭申請專利之說明書,且原告所附「翼型參數」 之弓角係假設為兩倍之沖角,而該沖角係與安裝角及流角相 關,然系爭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皆未見所稱之沖角、安裝角及 流角之定義或說明,且系爭申請專利說明書所揭示之弓角a 係指「導流件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所共同形成 的角度」,並非上開原告所附「翼型參數」之弓角定義,故 原告基於所附「翼型參數」之弓角定義,試驗所得之實驗數 據,尚無法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界定「弓角之角度係 介於20至50度之間,以及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 伸部之高度比係介於0.2 至5 之間」之技術特徵,相對於先 前技術有不可預期之功效,既引證1 靜止葉片61之腹板23及 腹板47已揭露具有弓角及分別具有高度的技術特徵,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即可經有限次的試誤操作,即能得 知上開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角度與尺寸範圍,實難 認系爭申請專利具進步性,另引證3 之風扇增壓導流裝置亦 揭露有多層式或多個單組風扇串接組合之導流裝置(參見引 證3 圖七(a )至(c )及圖八、圖九)藉以提升風壓功效 ,故引證3 再組合上開引證1 、2 之技術內容自當足以證明 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2.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2 為請求項1 之 附屬項,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扇框結構,其中當該第一 框體與第二框體為約略3.8 公分大小時,每該傾斜部與其所 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總和大於或等於15公釐。惟系爭 申請專利之說明書亦未見對上開請求項2 所界定之尺寸範圍 何以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有具體說明,況所稱傾斜部與軸向 延伸部之高度總和大於或等於15公釐,該「大於15公釐」之 高度部分,亦為不確定之尺寸界定,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即可經有限次的試誤操作,即能得知系爭申請專利



請求項2 界定的尺寸範圍,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2 為所屬 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 、2 、3 之組 合即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3.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3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3 為請求項1 之 附屬項,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扇框結構,其中每該軸向 延伸部係與該扇框結構之軸心方向平行。引證1 第7 圖(D )之靜止葉片61即相當於系爭申請專利之導流件之實施方式 ,即揭露上開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3 軸向延伸部係與該扇框 結構之軸心方向平行之構造特徵,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3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 、2 、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4.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4 為請求項1 之 附屬項,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扇框結構,其中該軸向延伸 部與該扇框結構之一軸心方向共同形成一夾角,且該夾角小 於或等於20度。引證1第7圖(B)、(C)、(E)、(F)等 靜止葉片61,即相當於系爭申請專利之導流件之實施方式, 即揭露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4 其中該軸向延伸部與該扇框結 構之一軸心方向共同形成一夾角之構造特徵,至於該夾角小 於或等於20度之範圍界定,何以產生不可預期之功效,於系 爭申請專利說明書亦未有具體說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 常知識者即可經有限次的試誤操作,即能得知上開系爭申請 專利請求項4 界定之角度範圍,實難稱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 4 具進步性。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4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 、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 成,不具進步性。
5.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5 不具進步性:
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5 為一種扇框結構,包括至少一第一框 體、一第二框體以及複數個導流件,該些導流件設置於該第 一框體與該第二框體之間,且每該導流件各別具一傾斜部與 一軸向延伸部,而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共 同形成一弓角,該第二框體具有一擴張部,係用以提供散熱 功能,每該傾斜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之高度比係介 於0.2 至5 之間。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5 與其請求項1 之技 術特徵,差異在於請求項5 並未界定如請求項1 「弓角之角 度係介於20至50度之間」之技術特徵,亦即請求項5 之扇框 結構的技術特徵比請求項1 缺少對弓角角度的限制,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已如前述,則相對於請求項1 更少限制條件之請求項5自 應不具進步性。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5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 、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 完成,不具進步性。
6.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6 為請求項1 之 附屬項,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扇框結構,其中每該傾斜 部與其所對應之該軸向延伸部係為相異之構件彼此再行對組 後而形成該導流件。引證1 第5 圖所揭之靜止葉片61即相當 於系爭申請專利之導流件,係分別由腹板23及腹板47組合而 成,即具有上開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6 之構造特徵,故系爭 申請專利請求項6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 前之引證1 、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7.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6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7 為請求項6 之 附屬項,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6 之扇框結構,其中每該傾斜 部係與該第一框體連結。引證1 第5 圖所揭之靜止葉片61即 相當於系爭申請專利之導流件,係分別由腹板23及腹板47組 合而成,即具有上開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7 之構造特徵,故 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7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 申請前之引證1 、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
8.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7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為請求項7 之 附屬項,進一步界定請求項7 之扇框結構,其中該些軸向延 伸部與第二框體連結。引證1 第5 圖所揭之靜止葉片61即相 當於系爭申請專利之導流件,係分別由腹板23及腹板47組合 而成,即具有上開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之構造特徵,故系 爭申請專利請求項8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引證1 、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9.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9 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7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9 為請求項7 之 附屬項,進一步界定請求項7 之扇框結構,其中該些軸向延 伸部係各為一獨立之構件。引證1 第1 圖所揭之對轉式軸流 送風機,即揭露兩組各自獨立的風扇單體,分別設置之腹板



23及腹板47組合的靜止葉片61(參考引證1 第5 圖)即為上 開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9 之構造特徵,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 項9 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 、 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10.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0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0為請求項1 之 附屬項,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扇框結構,其中第一框體 係藉由該些導流件與該第二框體連結。引證3 風扇增壓導流 裝置已揭露有多層式或多個單組風扇串接組合之導流裝置( 參見引證3 圖七(a )至(c )及圖八、圖九),即揭露系 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0可藉由該些導流件連結各框體之構造特 徵,故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0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依申請前之引證1 、2 、3 之組合即能輕易完成,不具 進步性。
11.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1不具進步性:
引證1 、2 、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 不具 進步性,已如前述,而系爭申請專利請求項11為請求項1 之 附屬項,係進一步界定請求項1 之扇框結構,其中第一框體 及該第二框體與該導流件係為一體成型之構造。引證3 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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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